物业服务协议甲方:(如下简称甲方)乙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都市新建住宿小区管理措施》《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新余市物业管理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章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如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搜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备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二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到达约定的服务内容。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特约服务。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费用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及有关收费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乙方向业主(顾客)收取,(1)写字楼物业费元/平方米/月,(2)商铺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月,停车服务费:地下停车位按元/辆,临时车辆停放收费原则:1小时以内元,1至5小时元,10至15小时元,15至24小时元。2、供水、供电、供气由专营单位按政府规定单价直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第六条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物业权属份额(建筑面积)计算交纳。第七条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入伙告知限定期内不办对应手续,视为入住)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预收3个或1年物业服务费。第九条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业主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已竣工尚未发售,或者因原因未能准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应由甲方按收费原则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会所、游泳池运行成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使用时,应按原则交纳使用费用。第十二条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新余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重要用于如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乙方按照上述原则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技师原则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酬金制。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四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办理交付手续。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献和物业使用阐明文献。第十六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予以必要配合。第十八条乙方可采用劝戒、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全体为主通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