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甲方:(如下简称甲方)乙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都市新建住宿小区管理措施》《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新余市物业管理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基本状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一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如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搜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备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到达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特约服务
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及其他费用第五条物业服务费及有关收费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原则,由乙方向业主(顾客)收取,(1)写字楼物业费元/平方米/月,(2)商铺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月,停车服务费:地下停车位按元/辆,临时车辆停放收费原则:1小时以内元,1至5小时元,10至15小时元,15至24小时元
2、供水、供电、供气由专营单位按政府规定单价直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物业权属份额(建筑面积)计算交纳
第七条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入伙告知限定期内不办对应手续,视为入住)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预收3个或1年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业主与物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