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与承揽协议的辨析对比物业协议与承揽协议,可以发现其中有许多共性。两者都属于双务、有偿、诺成性协议。但物业服务协议与承揽协议仍然存在着明显差异。(1)协议的标的不一样。在承揽协议中,承揽人通过付出劳务为定做人提供对应的物品,因此其协议标的体现为有形的财产。而物业协议的标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服务,即劳务。这是对住宅小区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服务。其目的是维持小区建筑的使用能力,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和秩序。由此可见,物业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保持原有物品的状态,因此其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2)协议的履行原则不一样。从理论上来将,加工承揽协议属于完毕工作的协议,按照定做人的规定,承揽人完毕一定的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的成果,工作即履行完毕,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定做人的规定,因此协议双方当事人只关注协议最终承诺的实现,并不关注协议是怎样履行的。而在物业服务协议中,因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原有物的良好状态,因此这种状态是一种事务性的,并不能体现为一种特定的产品。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协议的衡量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议的约定和业主的满意程度,具有一定的主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