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建设用地与总体规划3.1建设用地3.2总体规划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4.1指挥中心用房4.2办案用房4.3窗口用房4.4信息通信用房4.5网络安全保卫用房4.6技术侦查用房4.7机要工作用房4.8刑事技术用房4.9收缴物品保管用房4.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4.11备勤用房4.12档案用房4.13其他用房5、办公用房5.1一般规定5.2办公室用房5.3公共用房5.4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附录参考法规、标准、规范、文件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能够适应和满足工作需求,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以满足公安机关办公、办案及服务群众的警务活动需求为前提,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的有关要求。1.0.3本规范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项目规划设计所遵循的原则方法,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审查、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1.0.4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和非行政区划公安机关新建、改建和扩建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行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5本规范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不包括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本规范中不含警用装备物资库、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用航空用房等四类用房,此四类用房的设计要求另行规定。1.0.6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既要合理布局,符合实际,兼顾发展。1.0.7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应遵循统筹规划、集中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要统一规划、集中合并建设。1.0.8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级别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省级公安机关100年或50年一级市、县级公安机关50年不低于二级1.0.9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1.0.10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1.0.11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用房兼作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时,应适当提高有关安全标准。1.0.12指挥中心用房、信息通信用房、网络安全保卫用房为一级用电负荷单位,应设置双电源供电。1.0.13应按照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保护环境.1.0.1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1.0.15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1.0.16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17公安机关部分业务技术用房活荷载标准值见下表:业务技术用房活荷载标准值(kN/m2)指挥中心大厅3信息通信主机房8-10不间断电源室(UPS)16信息通信控制室6现场勘查技术用房3-5技侦实验室5-7.5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5-7.5密码通信网络机房8-10档案用房(采用密集架)5(12)2、术语2.0.1指挥中心用房是公安机关对警务活动实施统一指挥的用房。负责收集、研判、处理各类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含男女休息室)等。2.0.2办案用房是公安机关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主要包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