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市属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区属事业单位为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原浦口、原大厂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六条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七条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时间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