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着手一、案情被告人黄某,男,24岁,某机电厂工人
1998年9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刘某之念
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
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某村手扶式拖拉机截住,逼着司机送其到厂
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跑掉
被告人黄某跑到机电厂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扬言要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
说完,黄跑向刘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
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展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于下午6时20分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
二、问题犯罪着手应当如何认定
三、研讨关于上述案件的定性,在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预备
主要理由是:黄某身带三枚手榴弹,目的是要杀害刘某,跑到车间后却未见到刘,这就是说,还缺少被害人这个目标,而黄某的行为还没有侵害到犯罪客体
既然黄某连被害人都未见到,就不能说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而应视为没有超出犯罪预备这一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
主要理由是:黄某身带手榴弹是要杀害刘某,已经跑到刘的车间,只是由于刘不在车间,所以他的杀人犯罪才未得逞
这应当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因此,黄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杀人预备
以上两种意见的根本分歧就在于:被告人黄某的杀人犯罪是否已经着手
如果已经着手,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没有着手,就是故意杀人预备
那么,如何认定犯罪是否已经着手呢
尽管犯罪着手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刑法理论上,对着手的理解存在各种观点的争论
在外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着手的理解,存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