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锅炉设备购销合同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锅炉设备采购安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一)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元)备注锅炉设备系统详见附件一套1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乙方应开具税专用发票
备注:1、总价为固定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约定货物价格不做调整
总价包含且不限于设备费、进口关税、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人工费、保险费、利润、税费、扩容费、资料整编费、培训费、调试费、验收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已按照图纸和甲方使用要求综合考虑锅炉设备的选用和配置,若图纸中存在遗漏,甲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除使用功能调整外,安装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更,甲方也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第二条付款方式1
锅炉设备及配套材料全部到达交货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款的60%;2
锅炉设备安装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款的20%;3
锅炉设备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且签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总价款的20%;4
此设备无质保金,质保期(年);5
甲方在第次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甲方在付款时将予以扣除
第三条交货地点及货运方式1
交货地点:;2
货运方式: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保证设备完整无损运至约定的交货地点,设备在途运输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日期1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日历天,乙方应完成全部设备的生产、采购工作,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将甲方所需设备全部运达指定的交货地点;2
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乙方接到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