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民生;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原则。1.5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四级。1.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5.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5.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到我市及省内周边其他市州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5.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2.组织指挥体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委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委办主任)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委办报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3.1监测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