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出租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位于xx市“”工程,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使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所指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悬挂机构、工作平台、提升机、安全锁、电器控制系统、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等组成
第一条吊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吊篮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吊篮的使用权
第二条吊篮规格和数量租赁吊篮的规格型号为:630型(额定载重量kg/kg,长度米/台),租赁数量暂定台(此数量为承租方承租的最低限额)
实际吊篮租赁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准
第三条吊篮租赁期限暂定天,最终期限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和《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日期为准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1、吊篮租金人民币元/台/天(含安装、拆卸、吊篮检测及运费,租用时间不少于60天‹含60天›)
2、吊篮进出场运输费人民币元/台(仅限合肥市市区,合肥市市区以外区域另行协商确定)
3、吊篮进出场安装、拆卸费人民币元/台
4、吊篮移位技术指导费人民币元/天/人(如现场满25台出租方配置一名技术员免费负责技术指导移位)
5、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金等,分清责任后按《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列明的价格结算
6、因承租方违章操作或疏于管理造成吊篮损毁,经出租方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承租方须按人民币元/台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支付出租方吊篮保证金人民币元/台,共计台,共计保证金¥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承租方全额交清保证金后办理吊篮出库手续且合同生效,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折抵租金,租赁期满结算时,承租方返还全部吊篮并经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