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资产评估准则一利用专家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利用专家工作,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利用专业报告和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聘请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个人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利用专业报告,是指因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资质或者相关经验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引用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委托方的安排等要求,引用具有单项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利用专家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1第二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内容通常包括:(一)对资产性能、先进性等的专业判断;(二)对特殊资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的判断;(三)对特殊行业企业运营、市场状况等的判断。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聘请专家时,应当:(一)综合考虑拟聘专家的专业特长、职称、专业资格、声望和职业道德等因素,综合分析评判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二)了解专家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专家工作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三)评价专家的独立性。通常,专家受雇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存在关联关系,专家工作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由评估机构与专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2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向专家介绍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和评估业务相关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恰当理解和合理使用专家工作成果。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专家工作成果。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因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第三章利用专业报告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涉及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的专业报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通常包括:(一)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报告;(二)已经正式出具的相关专业报告;(三)专门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的相应专业报告。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的专业报告,通常包括:(一)对资产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报告;3(二)需用特殊技术或者方法的相关测算报告;(三)特殊资产的清查,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者检测报告;(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业务的分析判断报告;(五)审计报告;(六)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报告;(七)对资产权属、相关文件和合同等的法律意见。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时,应当:(一)综合考虑专业机构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业绩、地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的可靠性;(二)了解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以确信其专业报告可以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三)评价专业机构的独立性。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必要时应当征得委托方同意,应当由评估机构与专业机构签署约定文件,明确下列基本事项:(一)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成果;(二)工作成果的归属及预定用途;(三)对信息保密的要求。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要求委托方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并要求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满足评估业务的需要。4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专业报告,应当分析其是否满足评估业务需要,通常包括:(一)利用与评估同时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时,应当考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