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推动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服务中心工作,根据《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供销监字〔2021〕14号),结合省供销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系统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省供销社党组领导和全国总社监事会指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全面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省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省供销社监事会由本级监事、成员社监事、省直有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监事、农民监事等组成
成员社监事应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
本级监事、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增(替)补制,其增(替)补程序是:(一)增(替)补单位向省供销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增(替)补申请和候选人简历等;(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全体会议上履行增(替)补程序
第四条省供销社监事会实行监事会主任负责制
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监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监事会主任工作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监事会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供销社监事会职责:(一)服务中心工作
在省供销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