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2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强化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形式以及内容等予以了统一要求,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规范本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责任主体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和公告/个人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再次进行告知,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危害告知参考文本见附件1
(二)培训告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并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