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5〕41号【发布日期】2005-04-30【生效日期】2005-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第三条第三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及委托代理培训。第四条第四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提供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等。第五条第五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社会化运作原则。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在满足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第六条第六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报告。第七条第七条各保监局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二章岗前培训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第九条第九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条第十条岗前培训的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参加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第三章后续教育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后续教育课程设置由培训机构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学时,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第四章委托代理培训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累计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委托代理培训的课程设置由保险公司负责并报告保险监管机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培训人员修完规定课程且培训课时不少于规定的最低时限,经考核合格,由组织培训的机构出具书面培训合格证明。第五章培训机构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