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保证保险性质之探讨——论我国保证保险之误区樊启荣李娟关键词: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性质内容提要:作为“舶来品”,保证保险在中国学术界引起诸多争议
国内对保证保险的性质存在三种学说:保险说、保证说和联姻说
无论是在存在原因、责任还是在运作上,保证保险都应当属于一种担保方式而非保险经营
中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
从中国保险业自身之稳定出发,保证保险之业务应当由专门的担保公司来经营,而不宜由保险公司兼营
保证保险肇始于美国,随后西欧、日本陆续开办,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引入,然而好景不长,目前各保险公司对此类业务纷纷叫停
究其原因,在于理论与立法上皆未明确保证保险之内涵与性质,导致实务中的混乱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因保证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究竟应当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保险法予以裁决
很明显,对保证保险性质的不同认定,将会在法律适用和制度设计上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尽管对保证保险的性质有不同观点,但多集中于确实保证保险,对于诚实保证保险,通说认为其属于保险无疑,对其性质自无再探讨之必要
因而,若无特别之说明,文中保证保险一词当指确实保证保险
一、国内保证保险性质之不同观点及评述目前,国内理论界关于保证保险之性质有三种学说:保险说、保证说和联姻说
(一)保险说保险说者认为:(1)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性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符合保险合同之特征
(2)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享有诸多权利,可积极制约投保人,控制风险,不同于保证人被动消极的给付
(3)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是一种定额责任,一经确定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独立存在,而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保险说存在重大缺陷:(1)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