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概述第一课绪论1
1航空法定义: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发展简史1
1萌芽时期(1783--1913)・1783年,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一热气球・1903年,第一架有动力装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1
2活跃时期(1914--1943)・1919年,第一个国际定期航班,巴黎一布鲁塞尔・1919年,国际航运大发展一欧洲各国首都通航・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一“巴黎公约”—“开元性”地位・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
3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1944--)・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一“芝加哥公约”•“华沙公约”的8次修改补充:•航空刑法的诞生:-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意欲合并“华沙体制”前9个文件1
3航空法的渊源•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其它--“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所通过的决议1
4航空法的特征1
2综合性(囊括公法与私法)•公法: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芝加哥公约、航空刑法公约都属公法性质•私法:“法律冲突法”,即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财产权利、损害赔偿、合同法、侵权行为-华沙公约属私法性质1
3民用性•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不能约束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警察部门-邮政、专机、负有国家特种使命1
4平时法•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1
5航空法规体系1
1国际航空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