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3、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5、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7、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8、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9、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10、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11、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