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3、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5、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6、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7、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8、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9、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10、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11、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一般中国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的时限规定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2、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1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14、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形式要求是(银行存款)15、代理机构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具体时间是(1月31日前)16、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17、保监会不予换发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情形包括(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无法正常经营的)(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18、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五)(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六)(保险代理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1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代资考——法规120、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21、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22、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是指(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证明)23、对于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教育的时间要求是(累计不少于36小时),保险公司的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12小时)。24、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