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
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
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8、病历中每张用纸均须填写病客姓名、住院号、科别及用纸次序页数
9、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血压用mmHg
填写选择项目时,有选择项请用“√”划住所选择项目,没有的内容用斜线销空
10、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不能由实习、进修医师书写
手术记录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由一助书写,但术者必须在术后48小时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