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保险合同,该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防止投保人以保险作为赌博工具,防止故意诱发保险利益而诱发保险事故谋取利益的企图。具体体现(《保险法》第11条、第33条、第52条)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应获得多于损失的赔偿,保险人也不应该给予少于损失的补偿。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事故的标准。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念和特征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2、保险合同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事件发生作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具体讲一方当事人受偿只是一种机会,机会在效果上具有不确定性,要么什么都没有,要么可以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于支付保费的赔付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他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短,一般只有30天。3、保险单:它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投保人。保险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内容,详尽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指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有未列明的内容则以正式保单为准。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