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二○○六年七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业部,是指由保险机构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下列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一)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1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