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02-02【生效日期】2005-02-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同时,提供另一套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备考数据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直接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试行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一)企业财产保险(二)家庭财产保险(三)工程保险(四)责任保险(五)信用保险(六)保证保险(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八)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