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一、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14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2014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
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
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14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
综上,被告应在201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
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证据一:保险单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