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分析(胖胖)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1二、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2三、交钱不等于保险"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3四、手术出“事”意外险该不该赔
5五、医生大开丙类药保险拒付愁煞人
6六、中暑了能获保险理赔吗
6七、为儿购保险投保8年孩子病故遭拒赔
8八、理赔一点也不难
9九、820万巨额赔付背后的故事———泰康人寿理赔国内最大寿险案始末
10十、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13一、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来源:http://www
cn/cjzq/cjbx/bxbk/bxal/200501/20/t20050120_2900680
shtml】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
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