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森林消防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森林消防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森林消防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消防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森林消防员之间、森林消防员与现役官兵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六条森林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县林业局负责进行业务知识指导培训
第二章招聘第七条森林消防员由消防大队XX县区林业局负责征招
第八条森林消防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在18-30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审查上符合公民应征入伍的政治条件,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原则上在退役士兵中进行招录
第九条征招的森林消防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标准为森林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征招非xx县常住户口的森林消防战斗员,应首先到县劳动部门办理外来用工手续
第十条森林消防员的试用期为两个月
聘用合同通常是三年一签
最多签订三期合同,且年龄不能超过35周岁
第三章组织纪律第1页共8页第十一条森林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森林消防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部队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