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构成违约()赣中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赣中民一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建,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南康市人,南康市国税局干部,住南康市国税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亮亮,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住南康市横寨乡长塘村井头2号,现住南康市旭山北路唐江餐馆
委托代理人刘洪基,南康市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黄成建因与被上诉人李亮亮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康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南康市芙蓉房产中介中心简介,于2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南水新区芙蓉新城慧蓉苑1座701号套房一套转让给原告,协议内容为:该房面积为93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153800元;付款方式为在签订协议时先付2万元定金,被告交付钥匙后原告除银行按揭款外把剩余款付清给被告,开发商代收费用及税收除被告支付契税外,其他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责;协议生效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3万元等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
农历初8(2月25日),原、被告一起到南康市中联芙蓉新城开发有限企业,原告以被告名义向该企业缴纳了合计2230
20元的物业管理等费用
因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及出示房产权证明,原告当日并未向被告交付剩余购房款
后双方对于购房问题几次协商,原告规定被告交付房屋钥匙并出示房产证明后,自己才能付清剩余房款,而被告则规定原告付清剩余购房款故双方未能到达一致意见
后被告于3月16日在南康市中联芙蓉新城开发有限企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领取慧蓉苑1座701号房钥匙
4月期间被告在原告未明确表达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