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造工程施工协议发包方:(如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如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第二条工程地点:第三条工程内容及范围:第四条承包方式:第五条工程造价:本协议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此价格为暂定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六条工期:一、工期:本工程暂定动工日期为:
详细动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告知为准(进场详细节点工期:详细节点工期在动工后三日内,以双方书面确认节点工期为准,但总工期不发生任何变化
二、动工1、乙方应当在既有条件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
乙方不能准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推迟动工日期,乙方因甲方原因延期动工导致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但工期可以对应顺延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告知后办理工序交接手续
三、工期延误1、如遇下列状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对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2)甲方、监理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因国家或政府的有关活动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不可抗力,详见本协议第十条;(5)协议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2、乙方在上述状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汇报
甲方在收到汇报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由于乙方的原因,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惩罚,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一、协议签定后支付工程款的10%作为定金,即
二、付款状况1、钢构造材料进场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
2、钢构造主骨架安装完毕支付工程款30%,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