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构造工程施工协议发包方:(如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如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名称:第二条工程地点:第三条工程内容及范围:第四条承包方式:第五条工程造价:本协议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此价格为暂定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第六条工期:一、工期:本工程暂定动工日期为:。详细动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告知为准(进场详细节点工期:详细节点工期在动工后三日内,以双方书面确认节点工期为准,但总工期不发生任何变化。二、动工1、乙方应当在既有条件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乙方不能准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推迟动工日期,乙方因甲方原因延期动工导致的损失,甲方不予赔偿,但工期可以对应顺延。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告知后办理工序交接手续。三、工期延误1、如遇下列状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对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2)甲方、监理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因国家或政府的有关活动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不可抗力,详见本协议第十条;(5)协议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2、乙方在上述状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汇报。甲方在收到汇报后48小时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由于乙方的原因,受到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惩罚,工期不予顺延。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一、协议签定后支付工程款的10%作为定金,即。二、付款状况1、钢构造材料进场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2、钢构造主骨架安装完毕支付工程款30%,即。3、钢构造彩瓦进场付工程款15%,即。4、工程竣工付工程款12%,即。5、余款3%为保质金,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三、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并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规定的收款收据,甲方收到发票和收据后,以转账支票形式付款。四、每次付款,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符合甲方付款有关流程,甲方方可进行付款。第八条结算一、本协议的工程量是以施工图纸为基准,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乙方应承担其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甲乙双方结算时根据竣工图纸及现场签证为最终止算的根据。二、工程结算总造价=三、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一种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工程变更签证原件),逾期未提交部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部分结算款项,由此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四、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根据协议约定结算方式进行核算和结算,出具书面审定意见。第九条工程变更与签证一、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二、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献,由乙方负责实行。三、变更引起的签证,办理签证时,按照附件三签证管理措施执行。四、签证单中工程量的单价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单价。五、本协议中没有约定而现场实际新产生的协议以外的项目的价格,由乙方报送签证单,经甲方承认后,可作为结算的根据。第十条不可抗力原因一、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怎样,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二、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本协议步,一方有权告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或双方协商将履行协议的时间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似但协议价格不因此而变化。三、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状况告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证明,并获得另一方承认。上述状况发生后,双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