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协议范本3篇借款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借款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签订借款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它分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协议公证和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借款协议公证有无必要,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分析如下:一、办理借款协议公证的现实状况。近年来,人们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停更新等诸多原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购房、购车及其他综合性消费贷款的狂潮,于是出现了时下比较流行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消费方式。多种金融机构(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因此将按揭贷款业务作为本单位业务的一重头戏。不过,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协议公证缺乏必要的理解,认为借款协议公证是可以办、也是可以不办的,作为借款方认为只要金融机构准时发放贷款,我准时、定期偿还债务,办理借款协议公证纯属多出,多交纳公证费更是没有必要,并以此来作为选择按揭金融机构的条件之一,作为金融机构也将与否办理借款协议公证作为其招揽按揭业务的一种重要砝码。显然,这种做法是欠妥的。二、借款协议公证的必要性。正是由于借、贷双方对借款协议公证缺乏必要的理解,导致了贷款方追还贷款但愿渺茫的直接后果。究其重要原因是因没有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借款协议公证。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借款协议公证是很有必要的。(一)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国家公权行使的一种特定形式,具有公信力,因此对当事人产生一种威慑力。我处在XX年办理了一件中国银行同一借款人何某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抵押)借款协议》公证,截止XX年六月十五日何某尚欠中行本息3803.36元,持续六期未偿还贷款,XX年六月十九日,何某偿还中行逾期本息700元,至此何某共欠中行本息3106.47元。根据我处出具的(XX)渝沙证第266号公证书,上述协议被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处在接受了中行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通过函告的形式对何某的债务清偿状况依法予以核算,随即何某积极继续履约。我处近年来通过核算债务人履行还款状况,促使大部分协议违约方继续履约,为减少司法压力,稳定金融秩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二)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机构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在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议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证明,与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给付判决是相似的,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就表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构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合适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根据。国家公证机构对无疑议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着重要作用:1、借款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处理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也是从法律上保证债权的切实履行的有效和不可缺乏的手段。2、他可以防止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诸多人认为办理公证须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纯属无必要,感觉从某种意义上加重了他们贷款消费的承担。不过,若因借款协议引起的债权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争议标的额收取诉讼费,此外代理律师要收取代理费。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