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协议、承揽协议和运送协议承揽协议与雇佣协议========================================所谓雇佣协议(劳务协议),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劳务协议(雇佣协议)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特性: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协议,以完毕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酬劳,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协议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重要是劳动力,其酬劳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协议,按照协议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协议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查等工作
”承揽协议具有如下几种特性: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规定完毕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毕的工作成果而支付酬劳;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毕重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步承揽事项的完毕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毕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毕负所有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协议与承揽协议的区别重要体现为:(1)雇佣协议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协议则是以完毕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毕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协议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毕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协议履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