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协议、承揽协议和运送协议承揽协议与雇佣协议========================================所谓雇佣协议(劳务协议),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协议(雇佣协议)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特性: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协议,以完毕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酬劳,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协议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重要是劳动力,其酬劳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协议,按照协议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规定完毕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协议。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查等工作。”承揽协议具有如下几种特性: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规定完毕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毕的工作成果而支付酬劳;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毕重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步承揽事项的完毕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毕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毕负所有责任。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协议与承揽协议的区别重要体现为:(1)雇佣协议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协议则是以完毕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毕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协议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毕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协议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毕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协议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毕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为了精确辨别两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原因,结合案件详细状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与否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2)与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酬劳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酬劳;(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协议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附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酬劳,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劳务协议(雇佣协议)与承揽协议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运送协议与雇佣协议========================================去年11月27日,赵某向个体货车车主吴某包车去某服装批发市场采购服装。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赵某到服装批发市场,赵某买好货后,由吴某负责运回,同步约定运送费为240元。货办好后,双方将货品装车,由吴某捆好绳索,赵某也随车返回。返回途中,赵某的货品丢失。双方对丢失的货品进行查对,货单结算价值为7520元。后双方就丢失货品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法院。赵某认为双方建立运送协议关系,吴某有责任将货品安全运达目的地。吴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赵某,提供运送劳务,货品丢失不应由自己承担。[析案]雇佣协议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酬劳的协议。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酬劳的契约。运送协议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品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送费用的协议。运送协议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送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雇佣协议,赵某并不是雇佣吴某为其服务,而是运用吴某的车辆进行运送,本案应当是运送协议关系。首先,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