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现就我县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六届六次全会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收费、基金、集资等项目,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为建设科学发展示XX县区和人民群众幸福家园提供有力保障。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各场镇、县直各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以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保证金,摊派等。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三、清理规范的原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显不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取消或停收;已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的,予以停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重复设置的予以归并;收费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二)政府性基金。凡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体现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且不上缴国家财政的,予以停征。(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的,利用行政权力、特殊地位或管理优势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收费第1页共4页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费的,予以调整归并;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指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行为,予以清理整顿。(四)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规定之内的集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以集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纠正。四、工作步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5日前)。成立县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发全县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以及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政府性集资、保证金和摊派三个实施方案。对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安排部署。(二)自查清理阶段(4月5日至4月12日)。各场镇、县直各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管理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对各自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政府性集资、保证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初审,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形成专题报告,由主要领导签字后,分别报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政府纠风办。(三)集中审核阶段(4月13日至4月20日)。县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物价、民政、法制、纠风等部门,集中审核各有关单位清理上报的项目,逐项提出拟保留、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等具体意见,并提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第2页共4页领导小组,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研究批准阶段(6月10日前)。市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上报的清理规范意见进行审核报批。6月10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结果和取消、停收(征)、降标、归并以及转经营服务或实施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