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品运送代理协议协议编号:委托方(甲方):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方(乙方):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到达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1条委托代理项目1.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进出口货品的国际运送代理业务,详细代理业务以甲方向乙方下达的书面委托为准。第2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甲方进出口货品的国际运送代理业务前,应及时将详细的代理业务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如:货品名称及数量、货品起运地点、货品抵达地点、货品承运日期、货品运到期限、收货人、有关物流规定等信息,并及时将货品运抵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受地点。2.2甲方应根据委托乙方代理的国际运送业务规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单证和资料,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分析证及国家规定之有关文献等真实、合法、有效的完整单证和资料。2.3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按照甲方的委托规定组织对甲方进出口货品的所有业务操作。2.4甲方有权对委托乙方代理的短驳运送、报关报检、国际运送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合理提议。2.5按照本协议第4公约定,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第3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乙方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接受货品后来,货品管理责任即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对甲方进出口货品在装卸、短驳运送、港口及其他场所中转或存储、国际运送过程中,履行代保管责任。货品在代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乙方工作原因发生灭失、毁损、质量问题等,乙方必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属保险责任的除外,但乙方须在获知事故有关信息后12个小时内告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保险企业规定的索赔材料,以及协助甲方理赔,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理赔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对应损失)。乙方应负责组织货品在国际运送代理业务过程中的所有作业过程,及时将发生的问题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3.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保管期间如发生损毁、遗失等,由乙方负责追索并承担有关责任。乙方应对单证等文献信息的完整性、对的性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核,协助甲方减少报关报检单证等文献的错误风险。3.3代理国际运送业务的权利和义务3.3.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货品运到期限内,将货品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品抵达告知或交付收货人。由于乙方工作原因,致使货品延迟抵达甲方指定地点或交付收货人,对甲方导致损失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解释权归甲方。除有约定外,乙方及其代理人不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目的地收货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估计将发生甲乙双方约定以外费用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的代理业务操作。3.3.2正常状况下,乙方应于货品启运后2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货品运送信息,如:启运日、转运日、江船、海船、估计开航日期(ETD)、估计抵达日期(ETA)等。如以上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得到信息变化告知后1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处理。3.3.3正常状况下,乙方应于货品启运后3工作日内根据甲方书面指示出具正本运送单证,如:海运提单、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航空货运运单(分运单)、承运货品收据和邮政收据等。乙方应优先向甲方出具船东海运提单或其他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指用自己的运送工具实际进行运送的人)签发的运送单证。乙方出具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海运提单等运送单证的形式(纸质的或电子的)、格式、内容及其他规定。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前,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的供应商、客户、境内外收货人或告知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出具正本提单,也不得告知船东或其代理人办理无单放货,否则,乙方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3.3.4乙方应在符合国内外有关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货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须负举证责任。(1)不可抗力;(2)货品自身的自然属性;(3)货品的合理损耗;(4)甲方或收货人自身的过错。3.4乙方应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