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心脑血管疾病事件登记工作报告心脑血管疾病是严重威胁我县居民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
为规范我县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工作,现根据市《关于印发的通知》(宿疾控【20XX】2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一)了解我县心脑血管疾病的分布和流行特征
(二)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我县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控制策略和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报告对象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治的本县户籍心脑血管病人,或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而未报心脑血管病人者,均为应报告对象
三、报告病种(一)冠心病病例1、急性心肌梗死(icd-10编码,i21)、2、随后性心肌梗死(icd-10编码,i22)、3、心脏性猝死(icd-10编码,i46
随后性心肌梗死包括复发性心肌梗死,但不包括特指为慢性或注明自发病起持续时间超过4周(28天)的病例
(二)脑卒中病例1、蛛网膜下出血(icd-10编码,i60)2、脑内出血(icd-10编码,i61)3、其他非创伤性颅内出血(icd-10编码,i62)4、脑梗死(icd-10编码,i63)5、脑卒中,未特指为出血或梗死(icd-10编码,i64)
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及慢性脑动脉硬化
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发病以28天为期,按发病例次计算,发病28天后,又有急性发作则按又一新病例登记报告
陈旧性梗死,不作发病报告
四、报告单位和责任人第1页共4页(一)报告单位全县各级医疗机构为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人全县各级医疗机构执行职务的所有医护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五、工作流程(一)各心脑血管疾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要落实具体科室,明确专人,做好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工作
(二)各级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发现应报告的心脑血管疾病病例后,填写《市心脑血管疾病报告卡》(简称《报告卡》)
门诊或住院医生对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登记报告后,应在患者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