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关分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市分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参照《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除市级和镇(街道)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外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源
一、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水源保护区范围
现拟将我市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类划分如下:(一)河流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河道水域
若是山泉水,下游范围可酌情缩小至30米
陆域范围: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30米范围
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范围
若是山泉水,下游范围可酌情缩小至一级保护区外延20米
陆域范围: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塘库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上3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外延2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必要时,将集雨范围作为准保护区
(三)地下水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取水井半径30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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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井半径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
二、相关单位职责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负总责,要组织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指导相关村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要求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并制定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