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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人本价值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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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哲学人本价值思考摘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效力,不仅仅只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条文组合,而应该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人本价值的根本是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价值诉求,从而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宪法哲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价值取向。新时代宪法的修改,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是对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问题的初步回答,并且监察委的设立重构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利,保障公民权利,本质是人本价值取向必然性的具体体现。本文将从宪法哲学中基本矛盾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立足于宪法哲学核心价值——人本价值产生的根源,发展趋势以及在新时代修宪中具体体现,浅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从而倡导创造和谐文明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实现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关键词:宪法哲学;人本价值;公民权利一、对宪法哲学基本矛盾的认识是研究宪法价值的前提宪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运用哲学的方法论来思考和研究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宪法哲学将哲学原理运用于法律和社会现实,提升了宪法学的理论高度,深化了宪法学的理论层次。(一)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宪法哲学主要研究的是公民与国家,人权与主权,宪法与宪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关系这四对范畴。其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贯穿宪法全部内容和整个体系结构的基本问题,之所以把这对范畴认为是基本矛盾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的:第一,从宪法的产生来看,霍布斯预设了一种没有法律的丛林社会,人在丛林社会所保持一种战争状态,所以公民以契约形式订立法律,约束公民之间的行为。但因缺乏强制力主体,契约违背之后几乎无后果代价,让契约形同虚设。从而每个公民让渡部分权利形成国家,以希望国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但对国家权力毫无约束力,反而形成了利维坦的专制国家,对公民进行打击压迫。公民集中起来改变这种情况,改造国家机器,设立三权分立制度,让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的同时相第1页共6页互制约与监督;制定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最高效力的法律。可以说正是因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矛盾促成了宪法的产生。而宪法的根本功能就是通过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调整配置,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本质上也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第二,从宪法的整体结构上来看,形成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大方面的规定,其根本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人民主权的体现。第三,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看,是调整整个国家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样的调整对象具有全局性、关键性的政治意义,所以宪法的价值取向对整个社会尤为关键,无法准确认识宪法中的基本矛盾,把握矛盾主体的关系,将会对社会群体乃至国家走向造成偏离甚至完全背离第四,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对立统一能促依宪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良性发展。依宪治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本质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宪政,宪政的重心即“限政”,即“依法制约权力”本意是人民充分行使自身权利而对国家权力产生监督以保障人民利益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协调。以上宪法的产生,宪法的结构,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发展四方面可以看出宪法哲学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二)正确认识把握宪法哲学基本矛盾是建立人本价值的关键。宪法是根本大法,对社会价值倡导促进其和谐发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任务,而只有正确认识了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才能把握要选择怎样的价值观念,如何将价值观念植根于宪法运用于实践。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矛盾,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何者为第一性,谁是本源呢。从我国政体上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协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坚持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人民拥有权利也享有权力,人民权利集中化制度化才能被政府合法使用,本质是将人民权利升为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分析,国家权力的产生来自于公民权利,其产生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基于此,我们应该在宪法中加重对人本主义的研究,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倡导人本价值的取向趋势,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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