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燃气安全职责:1、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摆在突出位置,列入每季度防范安全事故例会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检查、调度,研究解决涉及燃气安全的重大矛盾和隐患问题
2、重视燃气安全发展规划,严格落实“燃气经营项目、公用管线设施、加气站”等燃气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从源头守住安全关
3、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燃气地下管线和可能对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供水、供热、供电、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网进行一次清查,掌握各类管网管线的实际位置、埋深等变化情况,消除影响燃气管网安全的各类隐患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公用管线设施、加气站、燃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执法,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占压燃气管线设施、违章施工危害燃气管线设施、非法流动充装”等违法、非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加气站)进行停业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6、不断加大对燃气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保障燃气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坚决遏制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保定主城区(含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燃气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市、区)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