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一)2008年11月14日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要点一、冀劳社[2003]42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下:1.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的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费,实发工资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的基数缴费
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个人帐户:为每个参保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的规模建立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记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执行
退休待遇: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具体包括:1
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
补贴性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聘用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补偿金据实发放[即: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50岁195个月、55岁170个月、60岁139个月)]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的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总额扣除已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后有余额的,可将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