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004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证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鉴于乙方与(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出具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种: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
乙方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