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维也纳公约”
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并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
中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
同年12月10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第1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兔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8条议定书的通过1
缔约国会议可依照第2条的规定,于一次会议上通过议定书
任何议定书的草案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各缔约国
第9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1
任何缔约国可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修正案
这种修正案除其他外,还应充分顾及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修正案应由缔约国会议在一次会议上通过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对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决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提议通过该议定书的会议以前六个月呈交给各缔约国
秘书处也应将提议的修正案呈交给本公约各签署国作为资料
各缔约国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对就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达成协议
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公约缔约国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修正案
并应由保存者呈交给所有缔约国批准、核可或接受
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亦应适用上述第3款提到刂的程序,不过只需要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该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就可通过
对修正案的批准、核可或接受,应以书面通知保存者
依照上述第3或第4款规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