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xx)》3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xx)》5
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
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第2页共9页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
以及《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GB/T28055-xx)、《石油工业带压开孔作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