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镇服务平台”)具体经办,居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市社保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汇总、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服务平台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镇服务平台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居委会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