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高边坡坍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桥梁的桩基础、承台基坑开挖以及大型土方作业深路堑、高边坡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开挖方式不当、支护及时、基坑边坡堆载过大、排水不当以及地质等原因,易发生坍塌事故。此类坍塌事故可造成人员伤亡、机械损坏等危害,甚至可能造成数人死亡的灾难,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主要伤害之一。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反应迅速;依靠科学,规范管理。3、组织机构及职责3.1公司成立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安全质量管理部为归属职能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分工合作事发单位具体负责。指挥中心及其成员、公司各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见公司《生产事故应急预案》。3.2根据生产事故的性质和危及程度由上级或公司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抢险救援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事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事发单位的副职领导担任,事发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应组建指挥联络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安全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善后恢复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人员构成及具体职责由各单位在现场应急预案(处置方案)中进行明确(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可参照公司《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和完善)。4、预防与预警4.1监控及预防措施4.1.1各项目部应根据具体工程特点,结合本专项预案,编制现场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4.1.2在下列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盯控。(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4.1.3对于下列工程除执行4.1.2的要求外,还应组织专家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1.4深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1)监测项目可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结构形式进行选择,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桩、墙内力,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变形,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等。(2)监测点的布置必须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3)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检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的设计要求确定。4.1.5开挖基坑,要根据土壤、水文等情况,按规定的边坡坡度分层下挖,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或从底层向四周掏土。如施工地区狭小等不能按标准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在雨季、地下水及流沙地区挖土时,必须视具体情况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撑。4.1.6基坑边缘有表面水时,应采取截留措施,开挖排水沟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边缘流下;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况下进行挖基时,应配足抽水机具,并设置出入基坑的安全通道。4.1.7基坑顶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均不应小于1.0m。弃土堆坡脚距坑顶缘的距离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稳定。4.1.8基坑开挖过程中,还应对坡顶沉降、支护桩顶倾斜、基坑顶面隆起、坑壁边坡裂缝、疏松以及支撑有无折断、走动等现象进行不间断监护。4.1.9挖孔桩孔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采用小直径浅孔微差爆破,严格控制炸药用量,孔口应加防护盖,以防止石渣飞出,相邻两孔中,当一孔爆破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应停止工作,并撤出井孔。爆破后应及时清除松动石块、土块。4.1.10挖孔桩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时不能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边1m以外处,且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m;凡孔内有人作业时,3m以内不得有机动车辆行驶或停放。4.1.11孔内作业时,孔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