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的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人)(3)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共同起诉、应诉,也可分别起诉、应诉,法院可合并或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需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起诉、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4)内部关系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及于其他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简述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有可能考)(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人;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简述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可能考)(1)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第二审法院。(2)适用案件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4)协议管辖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5)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6)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可能性不大,选择吧)1、程序非讼性:不解决权利纠纷,只确认失票人权利;只有申请人一方,没有双方当事人;一审终审,不适用再审。2、适用范围限定性: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灭世或被盗;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组成;均由申请人申请而启动;分别由不同组成方式的审判组织审理;分别发放两个公告。简述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我觉得简答可能不考,选择涉及比较多)1、针对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阶段的,诉讼中止可针对整个审判程序。2、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对下次开庭时间有可预测性,而诉讼中止则无。3、出现的原因不同: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侦查的。诉讼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事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条件(可能考)(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3)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4)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述径行裁判的条件(选择)(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