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的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上诉,上诉的效力及于其他人)(3)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共同起诉、应诉,也可分别起诉、应诉,法院可合并或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需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起诉、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4)内部关系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效力不及于其他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简述两种第三人的区别(有可能考)(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其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第三人;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自身的民事权益而应有的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才能享有上诉权;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自始至终享有原告的一切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简述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可能考)(1)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第二审法院
(2)适用案件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其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的时间既可以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
(5)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6)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