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试用期并不是“白用期”
试用期并不是“白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
双向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但在职场上,往往有个别的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投机取巧”,侵害求职者的利益,从而导致劳动纠纷频频发生
案例去年8月,陈小姐进入了一家公司做业务员
入职时,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根据企业规定,新招聘的
员工都要先进行实习试用,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于是陈小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用协议,其中前3个月为实习期,接下来为试用期
可是,6个月后陈小姐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该企业却没有和她续签合同
前几天,却突然以陈小姐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陈小姐对此不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试用期,企业怎能以自己试用期表现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
针对陈小姐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胡芳
胡律师分析认为,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
一般由学校与对口的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由用人单位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条件
实习期与在校生积攒实践经验密切相关,适用于在校学生
另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签订试用期协议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该企业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明显违法
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从用工之日起就应为劳动者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胡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