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评价:合效率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我们所谈的征地制度,主要是指涉及征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府政策,也就是正式制度安排
制度是行为的框架,用于规范与协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
人类之所以要创造制度,目的在于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形成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涉及征地的制度即为协调、规范农地转为市地而生,是为了在复杂的交易关系中“带来秩序和可预测性”布罗姆利,
征地制度要实现其调节、规范功能,必须要满足一些评价标准,这就是效率标准、合理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一、征地制度评价:效率标准制度的效率就是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的比较
制度效率有两层含义,第一层表现在制度安排本身的形成与实施中,当制度收益一定时,制度设计、制度维护、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等的最小化;另一层是指制度的社会性效率,或者说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人们从事交易所花费的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即制度将社会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降到了最低点,资源配置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经济学家习惯于从效率角度判断制度的优劣,认为制度的适应性效率如何,它能否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能否达到“帕累托最优”,是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
从效率评价角度而言,征地制度的低效率在学界已经取得共识
表现在第一层次效率方面,现行征地制度由于与年代的征地制度相比较并无太大的变化,因而其设计成本很低;由于制度不能反映利益关系的相对变化,其维护和实施成本就极高
于建嵘的调查显示,在群众上访、向新闻媒体等渠道反映的问题中,土地争议位居“三农”问题首位,而征地问题则占土地问题的于建嵘,
王梦奎指出征地制度造成大约万“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成为极大的社会隐患王梦奎,
就第二层次的资源配置效率来看,黄祖辉等指出,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行为由于侵害土地发展权产生了一系列后果损失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