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制度,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和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XX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委办〔2003〕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财政管理行为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分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第1页共10页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