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