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2016年3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公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有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管理方面的公文种类,同时参照执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青海公安信息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已经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发文转发
(四)文风清新简练,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公安厅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适用于任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文职干部职务,授予、晋升或者取消公安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警衔,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五)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