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5〕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4日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