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安徽省抗旱条例》已经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抗旱条例(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干旱灾害,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抗旱,是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抗旱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抗旱用水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加大抗旱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水工程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防止水质型缺水和水源枯竭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抗旱社会化服务机制,引导、扶持单位和个人兴办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