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修改历程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至十八大先后制定、修正过18次党章。1921年上海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宣告中共诞生。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和纲领,提出了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宣布“我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1922年上海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纲领,即党的最低纲领。1923年广州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和二大通过的党章相比较,基本是原来的结构的内容,只是个别条文的改动。1925年上海四大●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党的支部规定为党的基层单位。●规定从四大开始对中央委员会委员长的职务,改称为“总书记”。1927年武汉五大(唯一一次不由党代会提出修改)●第一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规定,中央委员会除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外,还要选举“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1928年莫斯科六大●较以前,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共产国际的领导。●党章首次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1945年延安七大●确定了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的规定。1956年北京八大●提出了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对党的组织机构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中央委员会除选举中央政治局以外,还选举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1969年北京九大●肯定了根据“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取消了党章中关于发扬党内民主的条文。●取消了五大以来设立的党的监察委员会。1973年北京十大●继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只作了个别的修改和补充。●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并且强调“这样的革命,今后还要进行多次”。1977年北京十一大●恢复了八大关于把中国建设成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提法。●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北京十二大●首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1987年北京十三大●系统地阐明了初级阶段的理论,概括了党在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定了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部署。●首次规定完善选举制度,实施差额选举。1992年北京十四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载入党章。●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鉴此,党章删去有关条文。1997年北京十五大●党章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2002年北京十六大●党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要长期坚持的一个指导思想。2007年北京十七大●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新增入党章。2012年北京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十八大对党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首先,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这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有利于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同时,充实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定位的内容。这有利于全党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一致建议,在党章中对这个根本成就作完整表述。党章修正案采纳了这个意见。“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