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