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房类受贿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
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本文拟就《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以低价购房等交易形式受贿犯罪的具体认定问题,进一步作些讨论
一、如何掌握定罪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和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犯罪的起刑点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个人受贿5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所周知,房产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往往伴随巨额的资金流动,些许不正当地优惠打折就可能使受贿金额超过5000元乃至5万元,于是必然提出的问题是,能否单纯按照上述法定的数额标准掌握此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尺度
笔者以为不能简单作出肯定回答
主要理由是:第一,从社会危害性程度看,现实生活中的房产等大宗商品多以数万元,数十万元,或者数百万元为单价,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实际支付的数十万、抑或百万元以上的购物款而言,其不当获取的5000元以上或者5万元的“打折优惠款”很可能所占比例极小,很容易与正常购物中的优惠折扣相混同
换言之,该种买卖行为背离公平交易的水准并不明显,从而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相对有限
尤其是在当下追求低价、优惠购物成为社会普遍消费心理与现实的背景下,将上述不当获取较少购物打折利益的行为一律纳入刑法视野来评价,难免与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尽符合,容易造成刑罚打击面过宽,处罚过于严苛之弊
第二,从职务行为的规制体系看,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贪渎行为,我国实行党纪、政纪与刑法的定量分层的二元制裁模式
我们在考虑受贿行为的定罪标准之时,无疑应当兼顾党纪、政纪的合理规制范围,协同发挥党纪、政纪与刑法的行为规范功能,共同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惩腐倡廉的社会效果
由于以低价购房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