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点工协议工程名称:劳务发包人:劳务承包人:年月日劳务点工协议编号:劳务发包人(简称发包方):劳务承包人(简称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遵照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及点工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概况:第二条协议工期协议工期为每天按照项目部的进度规定,准时、按质、按量地完毕,否则项目部将处以对应的罚款。第三条协议价款本协议工程内容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技工为200元/工日,力工为100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第四条协议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协议价款的支付:本劳务工程无预付款,每周结算一次。第五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5.1安全施工:5.1.1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原则组织施工。5.1.2劳务人员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承包人提供。5.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5.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急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急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5.2.2发生安全事故,承包方应负重要经济赔偿责任。因承包方的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时,由承包方负责所有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6.1工程质量应到达设计图纸规定及劳务发包方与业主约定原则和质量目的。6.2承包方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6.3对本工程的质量原则的奖励,双方约定如下:获得金陵杯每平方米奖10元。如验收不能合格,乙方承担验收中的一切费用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发包人违约责任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2承包人违约责任7.2.1如发生工期的明显延误、质量不合格及经返工后仍达不到规定,承包方不服发包方管理,向发包方提出无理规定或指使民工到项目部或发包方企业闹事等劳务纠纷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协议,承包方必须遵守“先退场后结算”的原则,2天内无条件退场,以保证发包方的正常施工。每延迟一天,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每天2万元的赔偿。承包人退场后的结算:对已完的工程量,按承包价的70%结算。工程款在项目竣工后结付。7.2.2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原则,劳务发包人可以规定劳务承包人返工,劳务承包人无法完毕的,劳务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毕,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承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0元,同步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导致的经济损失,延误的承包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7.2.3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延误工期,有关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元/天偿付逾期违约金,如因质量、进度、影响第三方的正常施工时,承担赔偿责任并惩罚金元/天,此罚金赔偿给第三方;竣工后不及时退场,按5000元/天偿付违约金,如因竣工后不及时退场影响第三方的正常施工时,承担赔偿责任并惩罚金5000元/天,此罚金赔偿给第三方。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规定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步,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7.4承包人中途自行退场,已竣工程量不予结算,视为赔偿发包人违约金。承包人中途停工闹事,每次罚款2万。第八条协议争议的处理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诉讼处理,诉讼法院为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劳务发包人:(协议专用章)劳务承包人:(协议专用章)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络电话:联络电话: